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度建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请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9年11月26日前提出意见。
二、征集方式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纸质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便于整理和保存方式提出。
1、以邮寄方式提出的,请将纸质信函寄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连云港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处(邮编22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2、以传真方式提出的,请将传真发至:0518-85318869。
3、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请将邮件发至:[email protected]。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发改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征收单位做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构筑物按占地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
(一)幼儿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
(四)国家、省另有减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
(三)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附属办公楼等配套项目);
(四)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五)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房、公廉租房、两限房等);
(六)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七)普通高等院校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八)国家、省另有免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根据以下材料进行核算,出具缴纳配套费通知单: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通知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单要求缴纳配套费,不得拖欠,不得冲抵。
第八条 征收配套费要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严格足额及时征收到位;符合减免配套费条件的,履行以下报批手续:建设单位提出减免配套费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减免配套费的政策性文件,由市住建部门对具备减免条件的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减免配套费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住建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住建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市住建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缴超建面积的配套费。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向配套费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
第四章 配套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征收配套费实行公示制度,征收具体建设项目配套费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项目情况、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数额及交费期限等内容。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征收的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配套费征收部门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3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
|
|
|